東阿縣第四中學學生管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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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阿縣第四中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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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8-14

東阿縣第四中學學生管理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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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阿縣第四中學學生管理制度

 

第一條:為維護正常的教學、工作和生活秩序,加強校風校紀建設,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(fā)展,根據(jù)《中學生守則》和《中學生日常行為規(guī)范》的精神,結合我校實際與治校方針,特制訂本條例。

第二條:處分原則與等級:

處分違紀學生不僅是維護學校良好秩序和樹立優(yōu)良校風的必要手段,也是鼓勵廣大學生進行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的必要措施。處分學生應在錯誤事實清楚、證據(jù)確實的情況下進行;必須堅持實事求是、客觀公正、懲前毖后、治病求人的原則。

學生違犯校紀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下列之一處分,并將處分并全校通報,通知家長。處分共分六級:1、通報批評;2、警告;3、記過;4、記大過;5、留校察看;6、勸其轉(zhuǎn)學。

注:違紀后能主動誠實地承認錯誤者,可降一級處分,否則加一級處分;二次以上違紀者加重處分;警告以上處分視情節(jié)輕重還需由家長領回令其自省思過最少7天,寫好保證書,返校時由家長送回;

第三條:處分的界限和規(guī)定:

1 款  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應在班會上認真檢查,情節(jié)較重的給予全校通報批評或回家反省,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勸其轉(zhuǎn)學:

(一)校內(nèi)騎車不聽勸阻; 

(二)逃避值日或不認真值日;

(三)吃零食影響教室及責任區(qū)衛(wèi)生的; 

(四)擾亂他人學習、工作、休息或擾亂課堂、自習、就餐、就寢紀律; 

(五)無故不參與做操、升旗、集會,或者在集會時起哄、吹口哨、吵鬧喧嘩; 

(六)課間在走廊里打鬧、在教學區(qū)玩球且不聽勸阻; 

(七)留怪異發(fā)型、燙發(fā)、染發(fā)、化妝、佩戴首飾、穿高跟鞋、衣褲過于露體等不符合穿著規(guī)定 ;

(八)經(jīng)兩位或兩位以任課教師反映多次不交作業(yè)者;

(九)不按規(guī)定停放自行車(任何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自行車存放在校外,如有存放,一經(jīng)發(fā)現(xiàn),將其自行車扣留一周,全校通報批評并每人扣班級分1分)。

2 款  未經(jīng)班主任批準,一學期內(nèi)無故曠課累計達一定學時(一節(jié)課為一學時)者,除按有關學籍管理規(guī)定處理外,分別給予下列處分:

(一)缺課一學時,點名批評;

(二)1天(8學時)給予警告處分;

(三)2-3天給予記過處分;

(四)4-5天給予記大過處分;

(五)6天給予留校察看處分;

(六)7天以上勸其轉(zhuǎn)學。

注:(1)無故不參加按教學計劃規(guī)定的勞動、運動會和集會等集體活動者,或未經(jīng)批準擅自離?;蛴饧俨粴w者,每一天按曠課八學時論處(節(jié)假日除外);(2)遲到、早退累計三次按曠課一學時計算,課間操每缺一次按曠課兩學時論處。

3 款  在成績考核(考試、考查)中作弊者(是否構成作弊,由年級部依據(jù)考試規(guī)定核定),除其考核成績按零分計,還要視其情節(jié)分別給予下列處分:

(一)初次作弊(包括協(xié)同作弊)情節(jié)不嚴重者,給予警告處分;

(二)替他人代考或讓他人代考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
(三)私自改動試卷分數(shù)者,給予記過處分;

(四)兩次以上作弊者,或作弊行為特別嚴重,認錯態(tài)度惡劣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

(五)以任何方式竊得試卷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造成較大影響或嚴重后果者,給予勸其轉(zhuǎn)學處分;

4 款  擾亂公共秩序,妨害他人: 

1、哄鬧、滋事、罵人打架;

2、違犯學校的規(guī)章制度,不聽勸告;

3、從樓上往下扔易燃、易爆物及其他東西,危及他人和學校財產(chǎn)安全或引起糾紛;

4、故意破壞環(huán)境(隨地拋棄廢棄物、在墻壁黑板上亂涂亂畫、用腳踹墻等)違反安全規(guī)定;

凡上述問題之一者,視其情況給予下列處分:

(一)情節(jié)較輕,給予警告處分。

(二)情節(jié)較輕,但態(tài)度不好,或情節(jié)較重,但認錯態(tài)度好,給予記過處分。

(三)情節(jié)較重,認錯態(tài)度不好,給予記過或留校查看處分。

(四)情節(jié)嚴重或后果嚴重,給予勸其轉(zhuǎn)學處分。

5 款  侮辱或妨礙他人者,分別給予下列處分:

(一)侮辱、誹謗、誣告、謾罵,視其情節(jié)、后果及認錯態(tài)度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
(二)欺騙學校、包庇違紀學生,尚未構成刑事責任者,視其情節(jié)、后果及認錯態(tài)度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
6 款  尋釁滋事、打架斗毆、威嚇、圍攻、辱罵或毆打他者,視情節(jié)分別給予下列處分:

(一)對肇事者(不守秩序,不聽勸阻,用語言挑逗、謾罵威脅,用各種方法觸及他人者)。

1)雖未動手打人,但造成打架后果者,給予警告處分;后果嚴重者,可加重處分;

2)動手打人致輕微傷人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并通知家長將學生領回令其自省思過3天,寫好保證書,返校時由家長送回

3)致使他人輕傷者,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,并通知家長領回令其自省思過7天,寫保證書,返校時由家長送回;

4)致使他人重傷者,給予勸其轉(zhuǎn)學處分;

5)犯第3項、第四項者,交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。

(二)對策劃者

    1)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并通知家長領回令其自省思過7天,書寫保證書,返校時由家長送回

    2)后果嚴重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,并通知家長領回令其自省思過14天,書寫保證書,返校時由家長送回;

3)引校外人員到校內(nèi)或校外打架肇事者,從重處罰;造成嚴重后果者,一律給予勸其轉(zhuǎn)學處分。

(三)打架參與者

1)動手打人致使他人輕傷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并通知家長領回令其自省思過7天,書寫保證書,返校時由家長送回

2)致使他人重傷者,給予勸其轉(zhuǎn)學處分;

3)參與打架三次以上,不管情節(jié)如何,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

(四)偏袒者

    “勸架”為名,偏袒一方,促使事態(tài)發(fā)展,并產(chǎn)生后果果者,給予記過處分,并通知家長領回令其自省思過7天,書寫保證書,返校時由家長送回。

(五)做偽證者

1)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并給調(diào)查造成困難,給予記過處分;

2)打架參與者犯此款,加重一級處分。

(六)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

1)未造成后果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并通知家長領回令其自省思過7天,書寫保證書,返校時由家長送回;

2)造成后果,給予勸其轉(zhuǎn)學處分。

(七)一人有二款以上行為的,分別裁決,以最重處分為基礎,加重一級處分。

    (八)打人致傷者,除按上述規(guī)定處分外,均需賠償受害者的醫(yī)藥營養(yǎng)費、護理費以及親屬探視誤工費、交通費等,如不按期交納賠款,給予加重一級處分。

(九)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,持械行兇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對能主動承認錯誤并揭發(fā)他人者,對能主動積極協(xié)助調(diào)查者,可減輕一級處分,情節(jié)較輕者,可免于處分。

    (十)打架事件已經(jīng)終止,事后有報復行為,造成后果者,應從重處分,給予留校察看、勸其轉(zhuǎn)學處分。

(十一)威嚇、辱罵、圍攻或毆打教工者,從重處分,視情節(jié)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
7 款  破壞公共財務或私人物品者,除賠償外,還要受到以下處分: 

(一)造成損失數(shù)額較少(10元以下),給記過處分。

(二)造成損失較大(10元~100元),給留校察看或勸其轉(zhuǎn)學處分

(三)損失在100元以上的,情節(jié)惡劣,給予勸其轉(zhuǎn)學處分。

8 款  對偷竊、騙取、敲詐、搶奪國家、集體或私人財物者,除追回贓款、贓物或賠償損失外,視其作案情節(jié)和案情,分別給予下列處分:

(一)作案價值在 10元以下者給記過處分。

(二)作案價值在10元以上50元以下者,給予記大過處分并通知家長領回令其自省思過7,書寫保證書,返校時由家長送回。

(三)作案價值在 50元以上,給勸其轉(zhuǎn)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
(四)作案未遂者,視情節(jié)給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。

(五)作案手段惡劣,如撬窗、破門、私配鑰匙和調(diào)換鎖者給勸其轉(zhuǎn)學。

(六)輕微作案二次者勸其轉(zhuǎn)學。

(七)勒索他人錢物,價值在10元以下者,認錯態(tài)度較好,給予記過處分。

(八)勒索他人錢物,價值在10-50元,視其態(tài)度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,并通知家長領回令其自省思過7天,書寫保證書,返校時由家長送回。

(九)勒索他人錢物,價值在50-100元,視其態(tài)度,給予勸其轉(zhuǎn)學處分,并通知家長領回令其自省思過14天,書寫保證書,返校時由家長送回; 。

(十)勒索他人錢物,價值在100元以上,手段惡劣,影響較大,給予勸其轉(zhuǎn)學分。

9 款  對違反學校規(guī)定,抽煙、酗酒、吸毒者,分別給予下列處分:

(一)初次吸煙、喝酒,給予記過處分并通知家長領回令其自省思過7天,書寫保證書,返校時由家長送回,再次者經(jīng)教育仍不改者給予勸其轉(zhuǎn)學處分。

(二)聚眾喝酒者,初次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并通知家長領回令其自省思過7天,書寫保證書,返校時由家長送回,再次勸其轉(zhuǎn)學。

(三)酗酒者,一次便勸其轉(zhuǎn)學。

10 款  非法傳播、閱讀淫穢讀物、玩棋牌、外出上網(wǎng)、玩游戲機、打臺球、看通宵電影和談情說愛者:

(一)凡購買、傳播或借讀淫穢、兇殺等不健康的讀物和手抄本,初次者給記過處分,再次者給留校察看或勸其轉(zhuǎn)學處分。

(二)將淫穢、兇殺等不健康讀物和手抄本借給他人閱讀者,給留校察看或勸其轉(zhuǎn)學處分。

(三)利用上課或業(yè)余時間打撲克、打電子游戲機、打臺球、外出上網(wǎng),初次者給留校察看處分,再次者勸其轉(zhuǎn)學處分。

(四)凡談情說愛(包括男女同學之間或與社會青年之間)初次并能主動認錯者,給予記過處分(態(tài)度較好可免予處分),不能主動認錯不及時改正者,給留校察看或勸其轉(zhuǎn)學處分。

(五)違反以上任何規(guī)定除紀律處罰外,還應通知家長領回令其自省思過最少7天,書寫保證書,返校時由家長送回

11 款  不接受師長教育、態(tài)度蠻橫者:

(一)課堂上、宿舍內(nèi)違紀不聽教師教育,情節(jié)較輕者,給警告處分。

(二)情節(jié)較重,影響教師講課,給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。

(三)擾亂課堂,教師無法講課者,給勸其轉(zhuǎn)學處分。

(四)頂撞教師給記過處分。

(五)無禮頂撞教師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

(六)謾罵或毆打教師,或用其他手段或行為給教師施加壓力或威脅教師,情節(jié)嚴重者,給勸其轉(zhuǎn)學處分。

12 款  違犯國家法令和治安條例,受到公安司法部門審理或處罰者:

(一)被公安機關裁決處以警告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

(二)被公安機關裁決處以罰款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情節(jié)嚴重者,勸其轉(zhuǎn)學。

(三)被處以逮捕或行政拘留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(四)其他違法行為,公安司法部門審理未作處理,交由學校按紀律處理者,給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
13 款  針對安全方面違紀學生的處理規(guī)定:

(一)嚴禁學生爬樓欄桿,籃球桿等;嚴禁學生亂動教室見外的電器和消防設備,違者全校通報批評并扣班級3分。

(二)嚴禁任何學生在上學、放學的路上騎飛車、撒把騎車、闖紅燈或在機動車上騎車等一些違規(guī)現(xiàn)象,違者全校通報批評并扣班級5分,屢次違犯者將停課回家反思。

(三)嚴禁任何學生在無他人看護的情況下,去游泳,一經(jīng)發(fā)現(xiàn)至少停課一周,全校通報批評并扣班級5分。

(四)嚴禁在公共場所和集體活動中故意擁擠、起哄、制造混亂,一經(jīng)發(fā)現(xiàn)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
(五)針對以上存在的各種現(xiàn)象,不論是誰,只要違犯了學校的規(guī)章制度,我們決不姑息遷就,制度面前人人平等,希望同學們爭當守紀者,不做違紀者。

14 款  對兩操、集會等學?;顒拥墓芾硪?guī)定

(一)在兩操、升旗儀式、大課間活動等學校集體活動中集合拖沓、遲到和隊伍不整齊的班級和個人將通報批評,如仍不改進政教處將對其班級或個人進行整改,無辜不參加升旗儀式和大課間活動者(每次按兩學時計)給予警告處分,累計達八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,并通知家長領回令其自省思過7天,書寫保證書,返校時由家長送回

(二)在做操、跑步或其他活動過程中不嚴肅、不認真學習者或做動作不認真、不標準、說話、打鬧、故意搗亂者一次給予批評教育與警告,再次給予記過處分,多次違犯并不思悔改者將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。

(三)無故不按規(guī)定著裝的每人每次扣班級紀律分一分,并對班級或個人給予批評教育與警告,再次違犯給予記過處分,多次無故不按規(guī)定著裝者給予記過處分。

15 款  凡處以自省思過處分者,返校后應經(jīng)政教處、年級組共同以本細則規(guī)定進行考核,合格后方可認其返校。

16 款  凡本條例沒有例舉的違紀行為,應當給予處分的,可參照本條例相近條款給予處分。凡因違紀受到處分者,還要視情節(jié)輕重處以罰款。凡觸犯國家法律的,移交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依法懲辦。

第四條  處分管理的批報程序:

1 款,對學生違紀處分,先由班主任進行調(diào)查,弄清實施,提出初步處理意見。一般應在二天內(nèi)將違紀學生的檢查、旁證材料、調(diào)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報政教處,如果班主任調(diào)查不利,政教處、級部主任、保衛(wèi)科要參加調(diào)查。

2 款,情況查實后,政教處根據(jù)本條例的條款提出處理意見,報學委會審批;

3 款,處分公布之前,先請家長或介紹人來校講明學生違紀情況,再由班主任會同家長或介紹人與違紀學生談話,將處分結果通知本人并進行教育,必要時政教處主任與家長或介紹人與受處分學生談話;

4 款,凡給學生處分,一律全校通報;

5 款,凡受到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,如果處分期滿,確實表現(xiàn)很好,可撤銷處分。

第五條  撤銷處分的程序:

1 款,先由本人寫出思想表現(xiàn)總結,提出撤銷處分申請;

2 款,全班同學討論通過,班主任、團支部、任課教師、班委會研究統(tǒng)一,寫出鑒定,由班主任、團支書、任課教師、班長簽名,連同本人的思想表現(xiàn)總結一起交由政教處。

3 款,政教處進行核查,并依據(jù)調(diào)查情況,寫出處理決定,由政教處報學校辦公室審批;

4 款,給學生撤銷處分,一律出布告,并通知家長。

第六條:凡受學校處分者,思想品德評定可按以下評定方法:

1 款,在校內(nèi)蓄意挑起事端,打架或結伙打架,受嚴重警告或警告處分者,思想品德評定為及格。受記過以上處分者,思想品德評定為不及格。

2 款,故意損壞公物、設施及他人財物,受警告、嚴重警告處分者,思想品德評定為及格,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評定為不及格。

3 款,偷竊國家、集體、他人財物,受警告、嚴重警告處分者,思想品德評定為及格,受記過以上者評定為不及格。

4 款,上學期間有吸煙、喝酒等不良行為者,思想品德評定為及格級以下。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者思想品德評定為及格,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評定為不及格。

5 款,凡有談戀愛、看黃色書刊、畫像,外出打臺球、電子游戲機,進網(wǎng)吧等違紀現(xiàn)象者,思想品德評定為良好級以下,學校查出且受警告、嚴重警告處分者被評定為及格,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被評定為不及格。

6 款,經(jīng)常遲到、早退,不遵守作息制度,學期累計5次者,思想品德不能評定為優(yōu)秀級。違犯7次者不能評定為良好級,無故曠課1-3天,思想品德被評為及格等級,曠課4天以上被評定為不及格。

7 款,課間操,學校、班級組織的課外活動,學期累計5次無故不參加者,思想品德不能被評定為優(yōu)秀級。7次不參加者不能被評定為良好級,不上操或參加活動達10次以上者,被評定為及格,經(jīng)常不上操、不參加活動者,累計15次以上者,被評定為不及格。

8 款,積極參加值日和學校、班級組織的義務勞動。學期累計三次無故不值日或不參加勞動者,思想品德被評定為良好級以下,經(jīng)常逃避勞動,合伙或單獨作弊2次以上者,被評定為及格以下等級。

9 款,因有違紀言行,不聽老師批評教育,當面頂撞,態(tài)度粗野者,思想品德評定為及格以下等級,辱罵或毆打教師被評定為不及格。

10 款,受處分學生在畢業(yè)前因不思悔改而未撤銷處分的,思想品德等級定為不及格,不予畢業(yè),不準報考。

11 款,凡以上未列舉到的違紀行為,可參照相近條例進行判定。

第七條:對特殊或嚴重事件,直接報校委會研究處理。

第八條:本細則從公布之日起實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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